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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過度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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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委員尤美女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新法實施引發的爭議,邀集國家通訊及傳播委員會等單位召開協調會。尤委員主張,救災救難得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調取通聯記錄,不受通保法之限制。然這些法律都沒有可調取通聯記錄之明文規定,必須透過行政命令補充解釋,才能作為依據。如果這些模糊間接的法律或行政命令尚可成為調取通聯記錄的依據,則刑事訴訟法明文賦與檢察官的偵查蒐證權,豈不更得調取通聯記錄?如是這樣,通保法新法對檢察官調取通聯紀錄之限制,如同虛設。   此外,行政權只要需要,就可調取通聯記錄,不受任何限制。反而是為維護治安懲治犯罪而設之偵查權處處受限,豈不輕重顛倒?   國家之法律體制應有完整合理之架構,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恣意剪裁。通保法之立法精神雖在保護個人隱私,仍考量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間之平衡。過度傾斜,絕非國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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