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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五週年,開展司法合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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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於98年6月25日生效,至今(103)年5月底,經法務部之協議聯繫主體及其授權之各司法警察機關與大陸地區公(公安)、檢(檢察)、法(法院)、司(司法部)各部門間相互提出請求協助之總數為5萬3,260件,相互完成4萬4,618件,完成率83.77%;平均每月完成700餘件,每月自大陸遣返刑事犯6人;每日雙方往返送達司法文書20件,其數量龐大遠過我國與其他任何國家之合作情形,並以顯著快速之幅度繼續成長。 例如兩岸緝捕遣返、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等請求,100年間雙方相互請求7,482件;101年增至9,087件;102年間已達1萬2,623件,協議請求件數,於近3年案件量成長近6成。   五年來,兩岸更在打擊電信詐欺、跨境毒品犯罪、人員遣返、罪贓返還,受刑人接返等項之執行著有成效,維護兩岸交流秩序;並透過兩岸執法人員之的業務交流,研習培訓,增進法治對話,提升司法效能。   協議執行以來成果,分別說明如下: 一、合作打擊跨境不法犯罪   兩岸檢察與司法警察機關積極打擊各類跨境犯罪,其中危害民眾甚鉅的「電信詐欺案」,共破獲47件,產生嚇阻之效,據統計,101年國內電信詐欺犯罪發生數較100年同期減少3,191件,下降13.51%,財產損失減少6億餘元,下降12.68%;102年電信詐騙案件較101年同期減少2,677件,下降13.11%,同年財損金額較前一年同期減少4億餘元,下降11.57%。   102年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廣西南寧違法傳銷專案小組」,透過協議合作機制,與大陸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共同查辦違法傳銷案件,執行多次全臺同步查緝,計動員檢調警人數744人,搜索202個處所,破獲詐財集團32個,查獲被告206人。   102年4月兩岸將打擊跨境毒品犯罪列為重點查緝工作,在雙方情資交換與協查偵辦之基礎上,聯手查獲毒品案件39件,查獲嫌犯234人,查獲洛因、K他命等各式毒品及先驅原料達3,000餘公斤,並展開首次「兩岸海上聯手查緝毒品行動」、破獲最大「貨櫃走私海洛因案」,均展現成效。 二、緝捕遣返外逃大陸的刑事犯   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所定人員遣返機制,截至103年5月底,已自大陸地區遣返刑事犯354人,平均每月遣返6員,包括高鐵爆裂物嫌犯胡宗賢、前中興銀行董事長王志雄、前立法委員郭廷才、前彰化縣議會議長白鴻森、前嘉義縣溪口鄉長劉邦詩等人。 三、積極追贓,返還被害財物   在法務部與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聯繫、協調與安排下,於102年6月間,有17名臺灣之詐騙案件被害人獲得陸方返還查扣款新臺幣1,100餘萬元;同(102)年11月間法務部與大陸公安部成立「兩岸罪贓協處專責小組」,專責處理兩岸間犯罪不法所得之查扣、沒收與返還事項;今(103)年4月間,兩岸再度合作將詐騙款項返還被害人,陸方有5名被害人獲得歸還新臺幣62萬餘元。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兩岸致力於犯罪資產查扣及返還,彌補被害損失,讓民眾真正有感。 四、完善法制,完成首批受刑人移交   為兼顧人道及矯治,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約定移效受刑人事項,使能返回己方繼續服刑。嗣於102年完成「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立法,於同年7月23日施行,經與大陸司法部多次交涉釐定操作程序,終於103年3月28日,將首批在大陸莆田監獄服刑之3名臺籍受刑人接返回臺,依法院裁定轉刑送臺北監執行剩餘刑期繼續服刑。 五、協助調查取證以保障民眾權益   事實認定,須靠證據。五年來,兩岸合作完成644件調查取證之協助,包括取得證言、提供書證、物證、確定關係人所在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等,有助於訴訟案(事)案件之偵查審判及民眾權益之保障。例如:彰化某民眾因未婚胞弟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經透過法務部協處的調查取證管道,證明原在大陸之大陸籍祖父母業已死亡,得以確認第四順位之兄弟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指請求權人,獲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160萬元。再如曾有某男子與大陸籍配偶結婚20年後,申請戶籍謄本驚見另登記有長女乙名,經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透過兩岸司法互助調查取證,因其配偶抗辯提出的小孩在大陸現居地址,經查證為故意陳報錯誤內容,由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舉證規定,認故意陳報錯誤地址,妨害親子血緣鑑定調查,判認男子勝訴,確認非其婚生子女。 六、執法專業交流引領法治對話   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2條「業務交流」規定,兩岸司法等機關辦理「人員互訪」、「實務研討會」、「研習課程」、「交換專業刊物」等交流事項。自協議生效迄今年為止,已陸續由大陸派出近百人次之公安警察、檢察官來臺參加法務部所舉辦之研習課程,內容涵蓋跨境毒品、電信詐欺、食品安全及人口販運等議題。自102年起,法務部並組團由檢察官赴大陸國家檢察官學院、公安機關等地講授法律及司法制度,彰顯我執法注重程序正義與維護人權要求,增進兩岸法治對話交流。   協議實施五年來,在兩岸約定的聯繫架構下,既兼顧機關屬性職掌,亦符合我方司法互助之操作模式。我方不論在執行率(完成率)、執行的時效(速度)均展現良好的效率。未來將繼續落實並深化協議之合作事項,持續完備相關法制,確保協議之運作符合規範並能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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