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向英國請求引渡酒駕撞死送報生後潛逃之英籍人士林克穎(Mr. Zain Taj Dean)一案,蘇格蘭地方法院於當地時間6月11日上午宣判,同意將林克穎引渡回我國執行其刑。開創臺英司法互助的良好先例亦為我國自國外引渡通緝犯回國之首例。
林克穎因酒醉駕駛、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林克穎竟冒用友人護照於101年8月間潛逃出境,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於102年1月間透過法務部、外交部與駐英國代表處向英國交涉確認人別所在並要求引渡事宜。雙方於同年9月間開始協商引渡協議內容,同年10月16日異地簽署完成之「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生效。法務部立即依該備忘錄提出引渡及緊急拘捕(provisional arrest)之聲請,蘇格蘭警方於同年月17日逮捕林克穎,並經蘇格蘭法院羈押至今。
林克穎多次向蘇格蘭法院聲請交保,均遭駁回。審理期間,林克穎一再以我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第2條生命權、第3條免於酷刑或非人道待遇之權利及第6條公平審判之權利保障等指控出招,法院召開17次庭期,針對林克穎之主張詳加調查。每次開庭,駐英國代表處均派員到場旁聽,並回傳相關訊息;臺北地檢署及法務部則針對各項爭點,提出詳盡資料予蘇格蘭檢察官,供其在法庭上嚴密攻防。法務部並提出林克穎於該案不會被執行死刑之聲明及我國監所矯正教化實務狀況之說明,使蘇格蘭法院認定林克穎在我國司法審判程序已獲有公平審判,在執行矯正時其權益亦可獲得充分保障,而決定將林員引渡予我國。
蘇格蘭地方法院做出引渡決定後,本案仍須提交蘇格蘭內閣進行行政審查,若經同意,林克穎尚可於14天內提起上訴,由蘇格蘭高等法院進行審理。法務部將持續與外交部及駐英國代表處掌握案情發展與進度,期早日將林克穎引渡回臺實現司法正義。
另被害人家屬向林克穎提出民事求償部分,業於103年5月23日獲英國皇家法院承認我國民事判決得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