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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執行死刑犯劉炎國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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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劉炎國三次聲請非常上訴經過: (一)查劉炎國前於98年11月20日委由律師向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最高檢)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檢於99年1月4日駁回在案。 (二)103年2月11日邱顯智律師受任向最高檢二度提非常上訴,邱律師於2月26日、3月4日、3月6日、3月14日四次閱卷並影印卷宗,且最後一次閱卷時書記官並當面告知邱律師,請於10日內提出聲請非常上訴理由書狀,惟屆期未獲提出。為期慎重,最高檢乃於3月25日再以掛號函請邱顯智律師於文到10日內提出聲請非常上訴理由書,惟仍未提出。最高檢詳細檢閱卷證後,乃於4月17日以並無非常上訴原因,駁回其二度聲請之非常上訴。 (三)103年4月29日下午4點多,邱顯智律師傳真非常上訴聲請狀予最高檢,該署為期慎重,立即分案並就其聲請狀理由詳為審核,仍認為無非常上訴原因,載明長達7頁之理由予以駁回。該駁回函立即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傳真囑託臺中監獄典獄長送達劉炎國本人親自簽名收受,有送達證書為憑。 二、劉炎國在執行死刑前有關聲請非常上訴之陳述 臺中高分檢檢察官於執行死刑筆錄中,記錄劉某陳述「是邱顯智律師接見我,在今天(指4/29)上午10時有辦理接見」、「他表示要主動為我提非常上訴,我沒有簽署」、「他於一個多月前提非常上訴,被代理總長駁回,今天他又來要為我提非常上訴,我沒有同意,並沒有簽」、「(檢問:為何不同意?)以前提過了,我不想再提起」「(檢問:你確定今天早上律師接見後,你沒有提非常上訴?)我沒有提非常上訴,我確定沒提非常上訴」、「(檢問:對最高檢駁回非常上訴函)沒意見」等。復經臺中看守所查證,4月29日上午邱律師接見劉炎國過程中,劉某並未簽署任何文件。 三、劉炎國於執行死刑前仍表示感謝羅部長 劉炎國並向檢察官表示「我在羅部長剛上任不久,我有寫信給她,請她快點將我執行,我謝謝羅部長,我謝謝羅部長,請轉達」 四、法務部依法執行死刑,並未干涉或指示、指導最高檢辦理非常上訴 法務部對執行死刑一向極為慎重,羅部長對劉炎國執行死刑亦本諸別無救濟途徑,綜合考量情節,始簽署執行。有關最高檢對駁回邱律師於執行死刑前「突然傳真」聲請非常上訴之處理,法務部部長並未做任何指示、指導,處理非常上訴及執行死刑過程亦無任何違反法令情事。法務部呼籲外界應體認「依法行政,依法執行死刑」之法治立場,勿再以訛傳訛、不明就裡擅為指摘,以維護國家及社會安定,共同為勵行法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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