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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軍事審判法102年8月13日修正公布後,第二階段於今日(103年1月13日)移交案卷及受刑人之情形,法務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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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第237條於102年8月13日修正公布,該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第237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修正之條文,除第1條第2項第2款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今日(103年1月13日)以後,現役軍人非戰時犯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均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二、 第二階段軍法機關於今日移交案件及受刑人情形如下: (一)偵查未結案件共計146件(含聲請非常上訴、再議中、偵查通緝案件),無在押被告,案件均以「犯罪地」為管轄原則,各案之卷宗證物等,已陸續移送25個檢察署,由各該檢察署點收後分案辦理。 (二)執行未結案件共計204件,另接收國防部臺南監獄受刑人65名,移監作業於今日由國防部派員戒送,為配合國防部戒送人力調送及車程規劃實際需求,本部矯正署指定臺南監獄及該監臺南分監就近接收,以簡化作業流程,減少人力物力之耗損,其中臺南監獄接收30名,臺南分監接收35名,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並前往接收監獄接收相關案件,全部接收作業已於上午11時許辦理完成,接收過程順利。接收監獄將協助移入受刑人儘速適應環境,日後處遇則與一般受刑人相同,不致有差別待遇,監方並在完成接收程序後,立即將收容人新執行處所通知家屬,以便家屬前往接見。另司法監獄與軍事監獄同樣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相關法令規範,絕不因收容環境轉換而損及受刑人應受法律保障之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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