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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並未指美河市或其他具體開發個案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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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102年10月17日函內容乃是針對交通部為檢討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乙案所提法制意見,並未指美河市或其他具體開發個案違憲。本(7)日報載本部上開函指美河市開發案恐違憲乙節,顯有誤會。
法務部上開函係因交通部為檢討修正上開辦法,來函詢法務部有關「聯合開發基地遴選範圍、劃定標準及開發成本估價與權益分配過程之檢核機制」及「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聯合開發土地如擬移轉私人所有」等事項納入上開辦法明定之必要性,法務部僅以上開函復該部表示,上開事項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參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等解釋意旨,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檢附本部102年10月17日法律字第10203511440號函及交通部同年8月15日交路字第1025010345號書函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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