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法務部對於黃檢察總長世銘被起訴洩密罪等案之回應意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3815
黃檢察總長世銘今日經臺北地檢署以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之罪嫌提起公訴,有關對黃檢察總長是否可予停職處分一事,法務部回應如下: 一、法官法第86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屬本法所稱檢察官,故檢察總長亦適用法官法有關檢察官之相關規定。 二、檢察官之停職規定如下: 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停止檢察總長職務,須認定其所涉刑事或懲戒情節重大者方得為之。 三、本件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黃檢察總長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之罪嫌提起公訴,上開各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輕罪,且該案件經法院進行審判程序後,是否認定涉有上開刑事責任,法務部尚無從遽認。另有關黃檢察總長行政違失行為部分,法務部已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該會目前尚未議決,故其所涉懲戒情節是否重大,法務部亦無從臆斷。因此,黃檢察總長所涉刑事案件情節是否重大,不宜僅以其因涉犯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為唯一之判斷依據。 四、綜上所述,參諸前開理由,法務部目前認為就黃檢察總長被起訴等案尚非上述法官法所定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之停職原因。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