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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代轉發矯正署「有關監察院糾正法務部放任矯正機關恣意使用戒具,且式樣及使用程序過於疏漏,戕害受刑人之人權,法務部矯正署將檢討改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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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察院糾正法務部放任矯正機關恣意使用戒具,且式樣及使用程序過於疏漏,戕害受刑人之人權,法務部矯正署將檢討改進 就監察院糾正法務部對於現行有關戒具式樣、種類及使用程序之法令過於疏漏現況未予正視,放任各矯正機關恣意使用戒具,對受刑人之人權洵有戕害,以及本署彰化監獄對林姓受刑人戒護管理失當,均核有違失一案,本署除已督飭所屬各矯正機關檢討改進外,並於102 年6 月11 日通函各矯正機關禁止使用皮手梏,刻正積極推動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等修正草案之法制作業,期能將矯正機關施用戒具之程序規範及督導防弊機制,明確規範於法律條文中,俾符人權保障之理念。 囿於過去本署所屬各矯正機關因管理需要施用戒具之相關法令未臻完備,以致有不符比例原則、損及收容人權益之疑慮。為切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之意旨,經本署通盤檢討後,於相關法令修正之法制作業完成前,已於102 年7 月4 日訂定各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供所屬機關遵循辦理,未來亦將矯正機關施用戒具之程序規範及督導防弊機制,明確規範於法律條文中,並嚴禁各矯正機關使用不合規格之戒具,賡續加強矯正人員在職訓練,俾能使各級管教人員充分瞭解相關法令及合法保障收容人應有之權利與義務,同時訂定各項戒護管理措施的標準作業程序與機關內控作業準則,另考量納入外部監督機制,以維人權保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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