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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102年6月19日聯合報A7版「憑酒味逮人,警怕違反人權」之報導中提及「半夜哪有檢察官上班」部分,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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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102年6月19日聯合報A7版「憑酒味逮人,警怕違反人權」之報導中提及「半夜哪有檢察官上班」部分,法務部特予說明如下:
一、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每日均有指定檢察官24小時輪值內勤,絕無報導中所指半夜找不到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事
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5條、第6條規定,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值勤檢察官應處理以言詞告訴、告發、自首之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及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是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每日均有指定檢察官24小時輪值內勤處理上開事項,即使警方於夜間或凌晨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亦均有檢察官在署處理,如檢察官因故不在或人手不足時,所屬檢察長亦當指定適當人員處理,因此報導中所謂「半夜哪有檢察官上班」與事實不符。
二、 目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警方就是類案件之處理並無聯繫上之困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6月19日凌晨查獲謝姓男子酒後駕車拒絕酒測,經大安分局以傳真方式檢送相關資料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核發鑑定許可書,檢察官審核後,認符合相關要件,即於當日凌晨3時50分,依法核發鑑定許可書。由此可證檢察機關與警政署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案件上,並無聯繫溝通之問題或困難。
三、 法務部已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儘速處理陳請核發鑑定許可書案件
為加速駕駛人拒絕酒測案件之處理流程,法務部已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受理警方辦理刑法第185條之3之案件陳請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依法儘速、妥適處理,法務部亦將持續督導所屬檢察機關落實公共危險案件之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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