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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通姦罪是否除罪化,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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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各界對於刑法第239條之存廢有不同意見,國際學者審查我國初次國家人權報告之結論性意見,亦建議我國考量是否廢除此規定,法務部特提出說明如下: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刑法第239條並無違憲 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並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固係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二、刑法第239條並未就不同性別為差別處罰待遇,無違反平等原則 本罪處罰之行為人係有配偶之人而與他人通姦,或與有配偶之人相姦,是以,就處罰對象而言並不因性別、種族、宗教、階級而有所不同,因此,並無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三、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將審慎研議刑法第239條有無修正之必要性 法務部就刑法第239之規定有無修正必要,將蒐集外國立法例、廣納各界意見,並於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討論,聽取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再行研議,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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