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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總統關心華光社區居民陳情事項,指示相關機關依法妥善處理,法務部就權責處理部分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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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關心華光社區居民陳情事項,指示相關機關依法妥善處理,法務部就權責處理部分說明如下: 臺北市華光社區居民於今天馬總統前往苗栗馬家庄祭祖時,當面向總統提出陳情。總統十分關切華光社區居民之狀況,其後隨即以電話指示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務必依法妥善處理。為此,法務部特就目前所負責之華光社區相關處理作業部分,提出說明如下: 一、 法務部所屬機關係華光社區國有土地目前之管理機關,負責依法執行收回土地工作,並移交該等土地予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處理 法務部所屬機關係本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職責,依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處理國有土地遭占用之問題。且查,95年間法務部所屬機關成立專案小組開始全面清查處理占用案件時,均向占用戶進行多次之通知及催討,其未據占用戶配合拆遷或與機關達成調解之協議者,始不得不依法提起訴訟;而於占用案件起訴前或判決前,占用戶願意與機關達成調(和)協議者,均已由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及協議,於占用戶履行拆屋還地之義務後,分別免除或減少不當得利在案;至於完成訴訟程序而獲法院判決確定者,目前確實並無得撤銷或減免不當得利等義務之法令依據。而依據監察院於99年間就本案之處理對法務部進行調查並於同年12月15日所作調查報告內容所示:對業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對象,現階段依法並無不能執行之法令規定存在,故無暫緩對華光社區占用戶進行訴訟催討及強制執行之理由,倘不依法執行,管理機關即有行政怠惰之嫌。 二、 法務部必須依法行政,並已在情理法範圍內,多次延後強制執行作業,且兼顧弱勢占用戶之轉介安置及照護 法務部過去應行政機關或民意代表之協調,並基於地上物零星拆除之安全顧慮,多次暫緩進行地上物拆除作業。近期復考量因有占用戶已陸續配合自行拆遷,為回應民意代表及社區居民反映過好年之期盼,並讓住戶有較充裕之時間自行拆遷,法務部已於102年1月10日宣布春節前暫緩進行地上物之拆除工作在案;而法務部所屬機關於處理過程中,發現華光社區現住占用戶中有境遇特殊之情況者,均於設法進行了解後即通報臺北市相關社福機關協助處理。據了解,臺北市社福機關僅得對於屬低收入、獨居之老人(4戶)提供社會安置,至其他不符社會安置條件之現住占用戶,多數因尚有家屬可提供住處或安置協助或另尚有其他財產收入,社福機關僅能持續提供關懷訪視及相關租屋資訊等協助。另對於法務部所屬機關為保障國家之債權(占用戶應付之不當得利等部分),依法必須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當事人如認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時所採之措施(強制扣薪、凍結帳戶等)有影響正常生活之虞者,均可依規定向法院執行單位陳報敘明,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自當依法衡情度理予以處理。 三、 至於部分現住占用戶所提本社區土地都市更新等事宜,謹就過去相關處理過程分述如下: (一) 經查,本社區早年確經臺北市政府劃定為都市更新區域,法務部於90年間亦確有將本案交由臺北市政府主導開發之議,而當時初擬之開發用途係以司法機關之辦公廳舍等使用為主;嗣幾經研議後,於93年5月間,法務部為均衡都市發展並促進臺北市之繁榮,決定不在該區內興建辦公大樓及宿舍,並將本社區之後續開發事宜,陳報行政院作整體之規劃開發。本案進展至此,法務部對於本社區之開發已無申辦變更都市計畫為機關用地及提出相關都市更新措施之餘地,而馬總統縱曾於擔任臺北市長時提出相關承諾,惟既係以前述法務部擬開發本社區作為辦公廳舍等用途為前提,則該前提條件其後既已變更而不存在,相關承諾確實已無可實現之依據。 (二) 而自93年6月以後,各相關機關或受命協調辦理本社區都市更新之研議作業者,確實有諸多開發構想及包括現住戶安置方案在內之各種計畫方案提出,惟相關計畫方案均未奉最終之核定。該等未經正式核定之意見、會議結論及計畫、方案等,自難作為目前各有關機關處理相關事宜之依據。 (三) 另依據監察院於99年間對本案所作成之調查報告內容所示,都市更新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於接受約詢時明白表示本社區在當時確實尚未進入都市更新程序,故本社區之占用戶,自無都市更新條例之適用;報告內復指出:縱使本社區開發案已進入都市更新程序,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4項與同條例第41條等規定,本案占用戶之處理,尚應具備諸多要件,始得納入「權利變換」範圍,亦與本社區占用戶之情形有間。綜言之,華光社區之占用戶無論何種情形,均難以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取得利益,亦無任何期待利益可言;若未依法及依約收回土地,無疑使特定人獲得逾越法令規定之利益(如現地安置),將使未來都市更新後國家所實質取得利益相形減少,而國家與全體納稅人對此不法行為卻需付出可觀成本,有失公平與正義。 四、 有關華光社區土地完成清理後之開發事宜,非屬法務部權責,且目前已由相關權責機關妥適規劃中,法務部籲請現住之占用戶理性配合履行法令所定之義務,創造本社區土地之最大效益,促進經濟繁榮 本社區土地位處精華區域當屬不爭,而其低度、不經濟使用及遭占用之現況,確實嚴重損及屬於全民所有之國有財產之權益,其地上所存窳陋衰敗之建物,對臺北市之發展及都市景觀亦造成嚴重之妨礙。基於國有財產權益之維護、運用效益之提升及臺北市區健全發展、都市景觀改善之考量,其開發工作理應儘速進行;而開發工作之先期作業,即係法務部負責之地上物清理作業,對於過去迄今已配合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完成騰遷作業之400餘戶宿舍住戶及50餘戶占用戶,法務部表示肯定之意,而為使華光社區之開發得以早日進行,使其開發之效益得以帶動相關經濟活動,提供就業機會及促進經濟之發展,法務部期盼華光社區目前尚未搬遷之120餘戶現住占用戶,應依當年於調(和)解筆錄內所作之承諾或法院所為判決之內容,儘速履行拆屋還地等義務,方為國家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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