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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酒醉駕車之積極策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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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啟肇事頻繁,尤其是春節假期即將到來,酬酢宴飲特多,對於貪杯仍僥倖酒駕上路,致危害其他用路權人之安全,法務部特就酒醉駕車之相關規定及積極之策進作為提出說明:
一、 初領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酒精濃度超過0.15毫克時,處罰鍰,移置保管汽車(人車分離),及吊扣駕照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之規定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二、 對酒測超過0.25毫克者,處罰鍰,移置保管汽車(人車分離),及吊扣駕照
依據102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若5年內違反前開規定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三、 對酒測達0.55毫克以上,不能安全駕駛時,檢警共用24小時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警察機關查獲酒駕案件後,先行詢問,製作警詢筆錄,並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在檢察官訊問完畢及被告完成交保前,其人身自由將受到限制。其有致人於死或受重傷,並有羈押之必要者,並於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羈押。
四、 其他策進作為
(一) 就不能安全駕駛之酒精濃度標準是否下修為0.25mg/l將進行研議
法務部為避免法院判決歧異而使部分民眾有心存僥倖之不當觀念,前已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明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並提高法定刑下限,由行政院於101年11月2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邇來各界反應並建議將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由0.55mg/l修正為0.25mg/l,此部分法務部將再考量酒精濃度與肇事率之關係,並蒐集外國立法例,且於102年2月5日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中提出討論,聽取審、檢、辯、學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代表之意見,儘速完成研議。
(二) 建議內政部於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對酒後駕車行為得處「拘留」之規定
法務部前於101年9月10日以法檢字第10104149040號函請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主管機關內政部,針對行為人未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且於一定期間內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之酒駕行為,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增訂「拘留」處罰規定,以有效遏阻酒駕歪風。法務部將再就處罰之對象、範圍、移送法院裁處之方式等,與內政部、交通部等機關會商後,研擬具體建議修正條文,以供相關部會修法之參考。
(三) 建議將刑法第185條之3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
立法院審議中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草案第101條之1已有關於預防性羈押之修正條文,法務部有鑒於酒後駕車行為人之再犯率相當高,於該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1年6月6日、同年12月5日審查草案時,均曾建議將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納入該條第1項第1款中,惟因委員間仍有不同意見而未獲共識,此部分仍有待繼續溝通與協商。
(四) 為有效遏止酒後駕車犯行,法務部並已函請檢察官於偵辦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1、如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羈押要件,應依法聲請羈押。2、如被告未予賠償、和解及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者,不宜為緩起訴處分。3、斟酌案情徵詢被害人或其遺屬之意見後,通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分會,依「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提供被害人或其遺屬法律協助,並得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分會出具保證書以代假扣押擔保金,協助無資力之被害人或其遺屬向法院聲請對犯罪行為人之財產假扣押,以利後續求償及假執行。
有鑒於酒後駕車行為嚴重威脅合法用路人之人身安全,並可能造成他人傷亡及衍生家庭悲劇,法務部除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之構成要件及提高刑度外,並函請所屬檢察機關從嚴、從速偵辦是類案件,且積極與相關部會研議,期能研擬完整之法制規範及配套措施,透過嚴密之法規網絡及持續之教育宣導,有效嚇阻是類犯罪行為,保障國人生命及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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