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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今(18)日媒體報「自由之家:台灣民主自由 但檢察官濫訴」,其中有關「檢察官濫訴」部分,法務部提出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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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媒體報導美國「自由之家」發布「2013全球自由度報告」,將臺灣持續名列「自由」的評比。惟於記者會中部分人士表示臺灣司法問題出在檢察官濫訴等情,尚非事實,特予澄清說明。 二、 法官法第8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另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是檢察官偵辦案件,應保持中立,並負有客觀義務,即不分偵辦對象之黨派、團體、身分、地位,均一律平等對待,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故並無針對特定政黨人士偵辦案件之情事。 三、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雖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即應提起公訴;惟本部為提高定罪率,建立司法威信,於98年7月1日以法檢字第0980802583號函要求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應加強蒐集犯罪事證,審慎綜合研判偵查所得之全般證據,確信有可使法院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者,始予提起公訴。本部99年5月28日訂頒之「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6點並將上開函示內容予以明文,期藉要求檢察官審慎起訴,降低無罪率,避免無辜之人遭受訟累,以保障人權。100年度檢察官起訴全般案件之定罪率已達96.1%,並無濫訴之情形。 四、 另對法院判決無罪案件之檢討部分,本部已持續透過加強無罪案例分析及檢討、強化檢察官協同辦案、檢察一體內控機制、舉辦各項在職訓練等具體作為,以精緻偵查增進檢察官起訴案件之品質,以保障被告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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