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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亦非誹謗他人之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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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事實陳述必須具有可證明性,如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依所提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有相當理由可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屬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價值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參照)。因此,對於公共議題發表言論,如以虛構或無任何依據之事實,故意詆毀他人之名譽,即具有不法性與惡性,而不得以言論自由作為誹謗他人之保護傘(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79號判決參照)。 壹週刊第604期引用林永鴻先生不實之傳聞,報導稱法務部曾部長於101年11月20日曾至南投與前縣長李朝卿密會一事,純屬虛構,法務部並於出刊前向壹週刊蔡姓記者及相關主管詳實告知上情,惟壹週刊未盡合理查證過程,在未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真實性下,仍執意為不實報導,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上開報導應屬不當,並嚴重斲傷國家法務機關形象。 法務部部長再次聲明絕無密會一事,以正視聽,並期杜絕濫用言論自由之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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