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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 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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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現行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債務人向債務人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達到其債權獲得清償目的之問題,經立法院於101年11月22日召開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第15次會議,審查通過修正相關條文如下:
一、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有關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或其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清償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貫徹現行夫妻財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之立法意旨。
二、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3條之1,對於在本次修正前,已繫屬於法院尚未確定之事件,為兼顧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與法安定性之要求,明定適用修正後規定。
四、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將現行規定繼承人應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修正為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以貫徹保護繼承人之良法美意。
因此,本次修法,可杜絕債權人利用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不合理現象,並且對於民法所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只限於夫或妻本人才可以行使,落實法定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各自獨立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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