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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促請大陸遣返要犯陳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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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自由時報101年11月11日自由廣場讀者投書「曾勇夫哪裡不方便」,法務部回應如下: 通緝要犯陳由豪外逃大陸地區乙案,屢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平臺,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請求遣返,法務部仍將持續邀集國內各相關機關研商,近期將再度向陸方正式提出請求。 陳由豪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背信、侵占、妨害名譽等罪,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於92年7月31日、98年4月10日、99年2月2日發布通緝在案;「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6條第3項雖然規定「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形決定遣返」,並參照司法互助慣例有多條款之但書例外適用情形,法務部仍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之98年8月4日,正式向大陸提出遣返之請求;再於99年9月、101年5月,經由法務部授權執行遣返之本部調查局向陸方陸續提出請求遣返,陸方迄今並無正式回覆是否將陳嫌遣返。 因國人高度關注藏匿在大陸地區的通緝犯陳由豪緝捕遣返的成果,並深惡痛絕要犯外逃大陸逍遙法外之情形,而陳由豪等要犯遣返案,確為兩岸司法合作成效的重要指標之一;至今,依照「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機制曾多次請求而無具體成果,法務部仍將再度依照協議管道向陸方正式提出請求,籲請陸方給予正面回覆,並努力商請協調國內相關機關,以現存有效的各種途徑,促請大陸相關主管部門,積極回應我方請求,落實兩岸司法互助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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