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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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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檢察機關偵辦案件之發布新聞,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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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除第6條、第54條外,於101年10月1日施行,法務部為使檢察機關偵辦案件妥適發布新聞,於101年10月8日邀集各檢察機關發言人召開研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檢察機關發布新聞之因應」會議,並決議相關新聞發布原則;惟經試行後,因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作為新聞資料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之處理疏誤,經媒體披露後,造成各界紛擾。 二、本部已於近日修正相關新聞發布原則,並已通知各檢察機關遵照辦理。爾後檢察機關發布新聞時,除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並須就個人隱私之侵害、公共利益之維護與滿足民眾知的權益等面向加以衡量,相關新聞書類將僅就個人資料為適當隱匿,應不致再出現將被告或相關人名、地址等全部予以遮隱,致外界難以閱讀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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