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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聯合晚報今(24)日報導法務部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即俗稱王昊條款)難執行,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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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部向來即非常重視防止虐童案件之發生,因鑑於近來發生稚齡幼兒遭虐死案件,多數係因其父母因案入監致無適當人照顧始發生悲劇,本部矯正署已於100年12月14日召開「研商矯正機關查詢收容人6歲以下子女並通報社政單位關懷服務會議」,邀集內政部兒童局、戶政司及本部矯正機關代表共同研商,並與內政部共組工作小組,就有關收容人入監執行,其未成年子女需照顧協助事項,隨時密切研商,以期建構更周延之兒少保護網絡。且本部矯正署業於100年12月9日函請各矯正機關落實辦理相關之調查及通報事項。另本部檢察司亦於101年2月24日函請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於偵辦案件須羈押被告或執行受刑人時,應落實訊問受羈押人或受刑人有無未滿12歲之子女因其入監、所執行,無妥適之人可為照顧,如有該種情形應即通知適當之社政單位及時提供必要之協助與服務,以免發生憾事。更於101年9月3日函送通報表予所屬檢察機關辦理。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1年8月8日公布施行新增第54條之1規定:「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增加檢察官之「查訪」工作,然依第54條之1第1項規定內容及修正說明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並非均須就同一案件重覆查訪,且以100年度為例,因毒品罪入監之受刑人高達11474人,若要求檢察官須親至現場查訪不僅將嚴重排擠犯罪之偵查,且事實亦無可能性,而司法警察、檢察機關、法院、直轄縣(市)政府對婦幼安全之保護本即屬一體之防制網絡,內政部已於101年9月13日召開研商會議,初步討論若司法警察已查訪,檢察官於偵辦時加以確認,亦不違本條之立法目的。是本部將在不違反該新增規定立法本旨及其可能性下,全力配合落實該項保護兒童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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