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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新頭殼Newtalk網路新聞提及「新版個資法將上路,民團呼籲通盤檢討」乙文,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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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為何行政院可以片面宣布階段性暫緩實施部分條文?」乙節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之修法過程中,歷經各階段討論,包含立法院審查,未有反應新法窒礙難行之意見,迨99年5月26日經 總統公布後,各界始有關切之意見(例如: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要件過於嚴苛、第41條非意圖營利刑事政策涵蓋範圍過廣、第54條規定告知義務溯及完成之1年時限不合理等),早已超過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之時間。惟法務部仍積極推動個資法施行之各項準備工作。然因新法影響範圍極大,個資法施行細則無法處理個資法爭議條文,且現今民意、社會需求及多數專家學者意見均認為個資法有修法之必要。 二、有關「如果暫緩實施誰獲得利益最大?」乙節 次按法律修正條文「分階段施行」之處理方式,於行政執行法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亦有前例可循,並非全然不宜。因此,法務部為從速施行個資法,所為分階段施行之建議,實際上延後施行者僅其中第6條、第54條二條文而已(此部分已提出修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101年8月30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其他對民眾權益保障之新條文(例如:告知義務、行銷拒絕權利等)仍如期實施,並非與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無異。此實為兼顧人格權保障與個人資料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前提下,回應現今民意及社會需求,所為之必要積極作為,並無侵害立法權、藐視國會情事,亦與刻意迴避提出覆議或行政怠惰無涉。 三、有關「民間團體對《個資法》的批評又有哪些?」乙節 目前就個資法具有爭議之條文,如前所述,法務部業已儘速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4條)陳報行政院,101年8月30日行政院第3312次院會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亦請各界予以支持,得以讓修正後之條文儘早施行。爾後將持續觀察執行狀況,參考新興科技、自動化處理、網際網路等服務技術、歐美等國最新個人資料保護趨勢及各界意見,再進一步檢討修法,俾使我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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