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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先生未達保外醫治程度,政治理由不是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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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監獄依照醫師醫療專業建議及尊重陳水扁先生之意願,將於本(101)年9月11日戒護陳水扁先生至該監醫療合約衛生署桃園醫院外醫,且該院亦於今日指派精神科專科醫師入監瞭解陳員之身心狀況,臺北監獄對陳員身心照護,必當基於維護受刑人人權旨意為之。 臺北監獄為照護陳水扁先生健康,除監內排定之醫師外,特別請衛生署桃園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特別指派專科醫師入監為其診療58次(99年度8次、100年度31次、101年迄8月31日止19次),並分別於100年1月19日及本(101)年3月7日、4月23日及5月23日戒護其外醫診療,由衛生署桃園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專業醫療團隊進行詳細且精密之醫療儀器檢查及診療,且同意其家屬陳致中、陳幸妤及陳員之醫師友人郭長豐醫師、柯文哲醫師、郭正典醫師等多人,陪同檢查與聽取醫療團隊診療說明。因此,依陳水扁先生目前健康狀況仍屬以「在監就醫」或「戒護外醫」方式可以妥善醫治之範疇。(有關在監就醫,戒護外醫可扣抵刑期,而保外醫治不可扣抵刑期,請詳參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陳水扁先生收容處遇資訊專區」) 有關日前媒體雖報導台中市、花蓮縣、新竹縣市、台南市、基隆市、嘉義市、苗栗縣及南投縣等九個縣市議會通過「促請法務部矯正署讓陳水扁先生保外醫治」議案,但受刑人陳水扁先生目前健康狀況僅需以「在監治療」或「戒護外醫」方式處理即可,亦未達移送病監之程度。再者,保外醫治不是政治問題,而是法律與專業醫療的問題,不應以政治力要求監獄違反規定,法務部矯正署基於維護國家刑罰執行之正義與公平,對於保外醫治之審核更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 各地方政府縣市議會運用政治理由進行「保外醫治」,固然可認為係對於陳水扁先生之關心與對卸任總統之尊崇,惟此舉顯然違反監獄行刑法及法令的規定與精神。況且,保外醫治與戒護外醫不同,如符合保外醫治條件,縱然有政治力介入,也不能不給予保外醫治;反之,如果不符合保外醫治條件的,縱使政治力介入,仍然不可以給予保外醫治,保外醫治必須依循法律與醫療專業來決定。法務部應依法行政,請外界不要使法務部陷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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