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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水扁先生在監監視錄影乙節,法務部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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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監獄行刑法」第21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監獄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以防騷動、脫逃、自殺或鬥毆等事故發生。是以,矯正機關基於維護機關及收容人安全、防止收容人自傷或遭毆凌,裝設監視錄影系統係用以輔助監看是否有不法情事或異常動態,除具有機關安全防護之目的外,監視錄影資料之保存對於重大事件發生,尚有事實釐清及證據保全等功能,且予以嚴格管制。 臺北監獄為維護戒護安全,於所有受刑人所在之工場、舍房皆裝設有監視系統,基於受刑人陳水扁先生為國家卸任元首,為管理安全考量,其舍房監視器裝置與其他舍房相較並無差異,均僅設置有1具監視器,因此,臺北監獄對於受刑人陳水扁先生監控不會比別人多,生活照顧絕對不比別人少。法務部陳常務次長於今(4)日上午接待來訪立法委員時,回應表示在陳水扁先生舍房內未裝置監視器,係指除上述基於場域安全管理而固定設置之監視器外,並未對陳水扁先生另作其他監視設備以監視其在監活動之意,且相關監視錄影帶畫面不會刊載在法務部相關網站上,以兼顧陳水扁先生個人肖像人格及在監隱私權。特予補充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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