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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個資法階段實施,立委批違憲」等文,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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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法過程中,歷經各階段討論,包含立法院審查,未有反應新法窒礙難行之意見,迨99年5月26日經 總統公布後,各界始有關切之意見(例如: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要件過於嚴苛、第41條非意圖營利刑事政策涵蓋範圍過廣、第54條規定告知義務溯及完成之1年時限不合理等),早已超過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之時間。惟本部仍積極推動新法施行之各項準備工作。然因新法影響範圍極大,且現今民意、社會需求及多數專家學者意見均認為新法有修法之必要。因此,法務部為從速施行新法,所為分階段施行之建議,實際上延後施行者僅其中第6條、第54條二條文而已(此部分已提出修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101年8月30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此實為兼顧人格權保障與個人資料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前提下,回應現今民意及社會需求,所為之必要積極作為,並無侵害立法權、藐視國會情事,亦與刻意迴避提出覆議或行政怠惰無涉。 又法律修正條文「分階段施行」之處理方式於其他法案亦有前例可循,並非全然不宜。例如:行政執行法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第17條限制住居事由之規定,並增訂第17條之1積欠大戶之禁奢條款,因該2條規定分別有不同之立法目的及準備工作,故於99年5月10日發布行政執行法第17條自99年5月10日施行,而同法第17條之1規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又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為因應目前本屆委員之任期於101年7月31日屆滿卸任,新任委員上任前之提名作業時程所需,爰於101年1月20日發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及第7條有關該會委員之資格條件規定、第9條有關委員會之決議事項規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1年8月1日施行。 目前就個資法具有爭議之條文,如前所述,法務部業已儘速擬具部分條文(共4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議通過,近期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亦請各界及立法院予以支持,得以讓修正後之條文儘早施行。爾後再視執行狀況,參考新興科技、自動化處理、網際網路等服務技術、歐美等國最新個人資料保護趨勢及各界意見,再進一步檢討修法,俾使我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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