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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行政院院會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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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人格權保障及個人資料合理運用,行政院院會於今(30)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後,因各界反應部分條文具爭議性,實際執行上有困難,貿然施行對民眾及社會衝擊太大。經法務部多方面邀集各界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召開公聽會及相關會議,凝聚出修正本法共識及意見,爰提出本修正草案。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人資料規定:
1、 病歷乃屬醫療個人資料內涵之一,為免爭議,增列為特種個人資料列舉事項。(修正條文第6條第1項)
2、 特種個人資料例外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適用要件不足,增列「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二款事由。(修正條文第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
(二)刪除非意圖營利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刑事處罰:
非意圖營利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原則以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救濟為已足,且須課予刑責者,於相關刑事法規已有規範,為避免刑事政策重複規範,爰將非意圖營利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刑事處罰刪除(修正條文第41條、第45條配合第41條項次更動,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一年內完成告知義務之期限規定:
本法一年內完成告知之期限規定,於實際執行上有困難,故修正為蒐集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並得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修正條文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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