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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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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享有人身自由,法務部當堅持依法行政,不容政治力介入,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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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其戒護外醫(住院)或移送病監治療期間,視為在監執行可算入刑期;但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不管其在醫院治療或在家休養都不算入刑期。此因受刑人不管是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均仍在監獄人員之戒護管理內,處於監禁狀態,無人身自由;而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非屬監禁狀態,可以自由自在地到醫院、住家或其他處所醫療及活動,即已恢復自由之身,故不算入刑期。因此,保外醫治之受刑人於病情改善,應返監執行;若病況尚未改善或無法改善,則會變成長期在監獄外面之不必執行狀況,這就是所謂「保外醫治」係「醫療假釋」(medical parole)之真意,所以,保外醫治不能浮濫,否則即變成「變相假釋」。 「保外醫治」與「戒護外醫」二者係不同處理方式,而陳水扁先生之病況並未達於「保外醫治」之條件,法務部已說明甚詳。民眾可參閱法務部於昨(27)日發佈之新聞(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這並不是臺北監獄不重視陳員之醫療人權,而是依醫療專業檢查診療結果,認為就其健康狀況,仍能以「在監醫療」及「戒護外醫」(如曾到衛生署桃園醫院住院達七日之久)方式處理。法務部矯正署基於維護國家刑罰執行之正義與公平,對於保外醫治之審核堅持依法行政,不容政治力介入,且保外醫治是法律與醫療專業問題,非政治問題,不應想要以政治理由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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