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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昨(16)日晚間媒體報導再議案件每年增加約5%,法務部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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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對於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不服,或被告對於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不服,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都可以向地檢署聲請再議。
近5年(96年-100年)符合規定,可以向各地檢署聲請再議的案件數,平均每年有8萬497件,其中有1萬3,442件(16.7%)告訴人或被告表示不服,提出再議的聲請,其他83.3%的案件,告訴人或被告是折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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