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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本部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調查媒體報導有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某主任檢察官捲入地勇公司遭中鋼斷料一案,調查結果認王主任檢察官啟明從未指示要求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為斷料處分,媒體報導內容與實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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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媒體報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王主任檢察官啟明於100年2月間指示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將地勇公司斷料,並稱高雄市政府內部調查紀錄顯示環保局2月16日下午4時許接到高雄地檢署環保犯罪查緝中心主任檢察官王啟明通知,環保人員和環保警察隨即在2月23日上午10時前往高雄地檢署,王啟明除當場出示民眾檢舉地勇污染的照片外,並指示環保局「務必採取積極有效措施,以杜絕不法污染情事。」還提供將地勇斷料之意見等語,認該主任檢察官有捲入上開案件中。
本部獲悉媒體報導後,隨即詢問高雄地檢署事件經過,初步排除王主任檢察官啟明涉及不法。然為澈底查明真相,俾杜爭議以捍衛檢察官清譽,特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進行調查,該署業於101年7月24日查明後陳報本部。調查結果認王主任檢察官啟明提供民眾檢舉資料給高雄市環保局辦理並請求高雄市環保局注意處理該案件,隨後與該局進行聯合會勘等作為,均係善盡其擔任檢察官應有責任,絕無不法與不當,更無指示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為斷料處分,其與地勇公司遭斷料一事完全無涉,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本部特公布調查結果,以釐清真相。
本件調查曾詢問某日報記者郭芷余證稱係其於101年1月底2月初,由伊將民眾檢舉資料交付給王主任檢察官啟明等語。證人即前高雄市環保局長李穆生具結證稱是主任檢察官王啟明與檢察官於今(101)年2月2日因富奕金屬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來拜訪,主任檢察官並未對其要求對地勇公司為斷料處分等語。另一證人即高雄市環保局股長陳家添證述是主任檢察官王啟明與檢察官於今年2月2日來拜訪局長,而今年2月23日主任檢察官王啟明交付檢舉資料,才處理地勇公司污染案,主任檢察官王啟明並無指示對地勇公司斷料,只是要求高雄市環保局要注意處理而已等語,並參酌相關人等提出檢舉資料、富奕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查辦資料,認定本件應係今年2月2日王主任檢察官啟明與另名檢察官因富奕金屬公司排放廢水一案,而非為地勇案件前往拜會高雄市環保局長;同年2月23日王主任檢察官啟明將記者提出民眾檢舉資料轉交高雄市環保局辦理後,僅口頭請高雄市環保局注意處理,並於3月15日辦理聯合會勘以瞭解現場狀況。綜上,王主任檢察官啟明應係盡其擔任檢察官應有之查證與職責,絕無不法與不當,更未指示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為斷料處分,媒體報導與上開實情不符,為免以訛傳訛,損及檢察機關及王主任檢察官之信譽,特予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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