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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今(17)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某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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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林檢察官於100年3月間開庭時有問案態度不佳等情,經初步瞭解,檢察官開庭態度及用辭遣字確有未當情事,臺北地檢署已於今日召開考績委員會,建議對檢察官為申誡1次之處分。 二、本部自100年5月起,即多次函請各檢察機關應加強督促檢察官、檢察事務官開庭之問案態度,強調問案時應平和、懇切,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及其他不正方法,並已採取下列督導措施: (一)開放各檢察機關「檢察長信箱」、本部「檢察司信箱」供民眾以電子郵件或投書表達意見,各機關並應將案件處理情形回復陳訴人。 (二)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應主動於庭訊後提供問案態度調查表予出庭之被告、告訴人、被害人、證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等,對於民眾反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開庭問案態度不佳者,必要時指定專人抽樣聽、看錄音(影)紀錄,或訪問參與開庭同仁意見,並按月將問案態度情形統計分析,及針對開庭態度不佳者檢察長如何處置及改進情形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彙報本部。 (三)臺高檢署及所屬各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應按季至所轄地檢署確實抽查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問案態度情形,並將抽查結果彙報本部。 (四)各地檢署如經調查結果,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確有開庭態度不佳之情形,應視情節及件數,依規定懲處或送評鑑。 三、本部對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問案態度至為重視,並已訂有上揭督導措施,對於各界反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開庭態度不佳之案件,均會詳予查明。上述案件本部將函請臺高檢署儘速調閱偵查中錄影光碟進行瞭解,於5日內陳報本部,並就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之情形視情節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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