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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今(12)日報載監察院調查發現,有超過四分之一的監聽案,執行單位在結案後,未依法告知被監聽人,各地檢署未嚴格執行,顯有疏失,本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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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7月起迄今,本部所屬部分檢察機關就通訊監察案件結束後,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陳報法院,致法院未能通知被監聽人者僅有4件,占全部通訊監察結束案件總數0.10%,比例甚低。該等案件係或因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調查官未能依規定陳報檢察官,或因檢察官因案件繁多未能及時發覺,致未能按時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
本部為避免再發生上開情形,除於100年6月27日通函要求各檢察機關落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外,另開發「逾期陳通案件」警訊通知功能,每日由各檢察機關與司法院通訊監察案件管理系統交換資料,將各檢察機關即將到期及逾期而須提出陳通報告之通訊監察案件,傳送至各檢察機關之檢察官辦案系統,直接以警訊通知各承辦通訊監察案件之檢察官,促請檢察官即時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
對於部分地檢署於通訊監察案件結束後,未能依規定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本部將深入瞭解,以釐清責任歸屬,並視其情節依據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議處。
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對各界的指正及批評,將本於虛心的態度予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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