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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針對今(27)日李立法委員桐豪召開記者會,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迄今仍未公告施行乙事,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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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相較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修正幅度甚大,例如明定5種個人資料屬特種個人資料,並規定除例外情形下,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增訂告知義務等規定。又本法規範主體擴及至所有產業、團體及個人,影響範圍甚大,民間業者需相當時間調整與準備,且相關法規亦需配合增修,故本法為避免倉促施行而造成民眾不便或發生困擾,爰於本法第56條明定由行政機關訂定施行日期。
二、查本法經法務部研擬施行細則,並已辦理預告作業,嗣因預告過程中各界回應意見有指出本法部分條文較具爭議性,並建議須修正本法;復因法務部召開研商會議時,多數意見亦建議應修正本法。為回應現今民意及社會需求、減輕本法施行後對於民眾及業者之衝擊,復考量現階段已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資適用,因此本法俟各界完成上開各項配套措施後,再行訂定施行日期,避免衝擊,較為妥適,並無侵害立法權之虞。
三、又法律於相關配套措施完成後再行訂定之施行日期,此於其他法案已有前例可循。本法因影響範圍極為廣泛,法務部為兼顧人格權保障與個人資料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回應現今民意及社會需求,審慎研議本法施行後之衝擊範圍,同時評估如何施行本法,係必要之積極作為,並無不尊重立法權之虞,更與刻意迴避執行法律或行政怠惰情形截然不同。
四、本部於101年2月16日於行政院第 3286次會議報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規劃與展望」,奉院長指示請本部參酌各界意見,就本案相關問題、因應對策及後續處理建議,於2個月內完成評估報告,並請羅政務委員瑩雪會同張政務委員善政邀集相關機關研處,以求周全。故本部刻正彙整各部會函復之相關意見,儘速陳報行政院上開評估報告。
五、另為完備本法施行之準備事項,促使本法儘速施行,法務部自本法公布施行後,即已積極辦理相關作業,包括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召開研究修正本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協助各機關研訂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措施及研訂草案範本供各機關參考、召開機關間協調聯繫會議、利用各種方式廣為宣導法令、舉辦個人資料保護專業人才、種子教師培訓研習會等教育訓練課程,並已函請各機關辦理本法公開作業事項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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