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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因涉及重大違失且事證明確,法務部依法送請監察院審查,並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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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井天博經高雄地檢署調查,有涉足有女陪侍場所、與不當人士來往及不當男女關係且涉嫌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等情事,案經法務部審酌其所涉違失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顯已不適任檢察官,有予以懲戒加速淘汰必要,惟若依法官法所定之檢察官評鑑機制進行審查,其審議程序較長,且考量如於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尚未完成評鑑且經移送監察院審查前井員獲釋,其原羈押應予停止職務之事由消滅而申請復職時,法務部依法尚不得拒絕其復職之申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並先行停止其職務。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因涉嫌違背職務收受不正當利益,經高雄地檢署聲請並經高雄地院裁定自101年1月21日起羈押禁見,法務部依規定於101年2月4日核定自羈押之日起予以停職。又案經高雄地檢署調查其所涉前述違失情事明確,報由臺高檢署層轉建議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惟法務部就井員所涉違失情節重大應予懲戒,且向來對檢察官涉及不法及品操不佳者,絕不護短,爰再請高雄地檢署重行檢討後,依法官法第51條第2項之違失事證極為明確應予懲戒且移付評鑑緩不濟急,得逕送監察院審查之立法意旨,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予以嚴懲,並避免嗣後衍因羈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依法不得拒絕其復職申請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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