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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已達百分百,絕無報載帶頭違 反環境教育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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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100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已達百分百,並已於101年1月19日將執行成果函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復於1月31日函報本部101年度環境教育計畫,絕無報載所稱本部帶頭違反環境教育法情事,特予聲明。 本部於101年1月間依規定於網路申報「年度執行成果及計畫」時,因環保署網路設計上須先將員工姓名、身分證字號、投保類別、加保時間等個人資料先行填報,始能進行後續內容之申報事宜。惟本部認為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係要求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之義務,該「執行成果」參酌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及第10條第2項規定,係以「員工總數」計算,且不包括個人資料。然環保署於函請各行政機關(構)、學校等上傳填報之資料,包括上開機關(構)員工之所屬單位、姓名、身分證字號、投保類別、加保時間等個人資料,有違個資法第7條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及比例原則,也就是環保署在網路系統設計上有違反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情事。因此,於101年1月19日及31日先行以紙本將應申報不含「個人資料」在內之「執行成果及教育計畫」函送環保署,並在101年3月1日以法律字第10100015290號函知環保署指其網路申報設計有違個資法情事在案。 綜上所述本部已在不違反個資法及環境教育法之情況下辦理申報,且本部員工確已百分之百完成100年度教育訓練,並無報載違反環境教育法情事。為免外界誤解,除特予嚴正聲明外,本部亦已於今(3月3日)電知環保署表明上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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