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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與調查局業務協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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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務)部於今日(101年2月7日)上午召開「法務部廉政署與調查局業務協調會議」,會中就政風機構發掘因圍標、一般不法犯罪之處理程序,達成共識。 本部於今日上午由吳政務次長陳鐶主持,召開「法務部廉政署與調查局業務協調會議」,邀集本部檢察司、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相關人員,就廉政署與調查局之法定職掌及政風機構發掘之圍標、一般不法犯罪之處理程序進行討論。會議達成共識結論如下:依廉政署組織法規定該署人員就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始具有司法警察(官)之資格。政風機構發掘之圍標或一般不法案件是否涉及貪瀆或相關犯罪,應由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偵查主體即檢察官就個案情節審酌判斷;如檢察官認為涉及貪瀆或相關犯罪,屬廉政署之職掌範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發交廉政署調查,廉政署不得拒絕;此類案件檢察官如認為以交由調查機關調查為宜,亦可發交調查機關調查,如認由調查機關與廉政署共同調查為宜,亦得發交調查機關與廉政署共同調查;如檢察官認為未涉及貪瀆或相關犯罪,非屬廉政署之職掌範圍,發交調查機關調查,調查機關不得拒絕。與會各機關代表均表示將依會議結論辦理。 本部將更積極整合檢察機關、廉政署、調查局之整體肅貪能量,由檢察官主導,統合廉政署與調查局,發揮交叉火網、分進合擊,共同打擊貪瀆犯罪之功能,邁向廉政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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