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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發布
        
        
        
        
            立法院今(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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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今日審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茲簡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1.	提高現行法刑度
刑法第185條之3刑度,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加重結果犯
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係鑑於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是以,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而為修正,以期遏止此類犯罪,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及身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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