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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00年10月27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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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將盡力促請立法院院會支持,一旦順利通過修法,應有助於消除公務員貪腐動機,達成吏治清明、廉能政府之願景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於今日(100年10月27日)上午,率同檢察司宋司長國業等同仁,出席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審查行政院送請審議「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由曾部長代表法務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嗣經詢答完畢,行政院送請審議之修正草案順利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茲簡述行政院送請審議「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要點如下:
1.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
修正為包括所有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之公務員均有適用,兼顧嚴密肅貪之立法目的及人權保障。
2.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
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十條規定之意旨及精神,有關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修正為「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由檢察官依具體個案事證而認定之,以期公平完備。
3.略微提高法定刑:
修正刑罰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仍在得易科罰金之範圍內,以維持輕罪本質,同時增加法官裁量空間,期能罪刑相當。
本次修正目的在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及略微提高刑罰,即為了展現政府肅貪的決心,達到使公務員「不敢貪」之目的。法務部始終堅持肅清貪腐,滅絕黑金,一定督促所屬全力以赴,讓不肖公務員對貪腐行為付出嚴重代價,使公務員消除貪腐的動機,達成吏治清明、廉能政府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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