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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00年10月27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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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將盡力促請立法院院會支持,一旦順利通過修法,應有助於遏止酒後駕車犯罪,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於今日(100年10月27日)上午,率同檢察司宋司長國業等同仁,出席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由曾部長代表法務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多位委員均就此條文提出修正草案,法務部亦已完成研議。嗣於會場經協商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茲簡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1.提高現行法刑度
刑法第185條之3刑度,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增訂加重結果犯
增訂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係鑑於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是以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而為修正,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期能遏止此類犯罪,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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