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行政罰法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96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100年10月27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俟完成修法程序,將可澈底解決現行實務上因緩起訴處分引起一事二罰之爭議。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於今日(100 年10 月27 日)上午,率同相關同仁,列席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會議。會中併案審查行政院送請審議之「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羅委員明才等人擬具之「行政罰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黃委員義交等人擬具之「行政罰法第7條及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曾部長代表法務部列席報告,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行政院版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扣抵罰鍰金額: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明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所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至第5項)
二、增訂過渡條款:依緩起訴處分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之規定,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修正條文第45條第3項)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