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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酒後駕車刑事責任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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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女消防隊員賴文莉於執行救護車禍傷患公務時,遭陳姓男子酒後駕車撞擊,送醫傷勢過重而截肢乙案,引發社會對於酒復駕車肇事案件之處罰與被害人權益保障等議題之關注,本部說明如下:
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案件,雖刑法分則有酒後駕駛、過失重傷、過失致死之處罰規定,惟其法定刑度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令該當業務過失致死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鑑於酒後駕車屢有致人於死、致人重傷或傷害案件發生,侵害人之生命及身體法益,並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為遏止此類事件發生,本部將於近期召開刑法研修小組,參考外國立法例,綜合評估刑法各類犯罪之法定刑度,研議於刑法第185 條之3增訂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等加重結果犯並提高其刑度,期能有效遏止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案件,避免一再因酒後駕車導致被害家庭家破人亡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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