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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給檢舉賄選獎金並無遭稀釋或延發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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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4)日中國時報於地方新聞報導「子彈不夠、檢舉人意興闌珊」、「市政追追追—檢舉賄選獎金遭稀釋、延發,民眾怨嘆」一文,因與事實不符,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本部每年均有編列賄選獎金經費,本(100)年度除編 列檢舉賄選獎金新臺幣(下同)3,426萬5,000元外, 行政院並另核撥第二預備金7,500萬元支應,以鼓 勵民眾踴躍提出檢舉,達到淨化選風之目的,報導 所稱檢舉獎金經費不足一事,應屬誤解。 二、依本部99年5月14日函頒「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第4點規定,如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賄選之犯罪而應 給與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 賄選之犯罪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 人,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 者,得酌情給獎。因此,如首先提出檢舉因而破獲, 可獨得賄選獎金,絕無報導所稱嗣因他人再提出檢 舉,須與他人共享獎金而遭稀釋之情。至於檢舉在 後者,其所提供事證對破案有重要幫助者,本部亦 會酌情發給獎金。 三、各機關報請核發檢舉獎金之案件,因事涉民眾權益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均秉持從速、審慎原則積極辦 理,絕不會影響檢舉人應有之權益,特此說明。 四、積極查察賄選,營造乾淨選風是法務部一貫的政策 ,關於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之 職務調整一案,迭經本部於100年6月29日、30 日及7月8日,多次以新聞稿說明係基於通盤考量 而調動,與查察賄選無關,並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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