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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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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針對100年8月5日媒體登載「剃髮軟禁 姊妹花變性奴 母同居人假釋再犯2人呼再關就沒命」、「姊姊逃父魔爪 卻遭母男友性侵」新聞,澄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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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查王男前因犯詐欺案,經判刑3年6月,於91年2月2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92年1月29日期滿結案。復於94年11月2日因犯強制性交罪,95年7月21日判決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並應執行刑前強制治療。 二、刑前強制治療之執行依88年4月21日公布之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其處分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處分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王男經折抵羈押日數及執行刑前強制治療處分日數後,於98年5月22日執行刑期期滿出監,出獄後應接受身心治療並至警局登記及定期報到。本件性侵兩姊妹案,王男係刑滿出獄,報載其假釋再犯,與事實不符,特此澄清。 三、王男94年犯案應適用舊法,故無法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91條之1有關刑後強制治療之規定,惟行政院所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2條之1已針對此一法律空窗加以規範,以防止防治上漏洞之發生,現正在立法院與其他修正條文進行研商中,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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