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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促請檢察官偵辦「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案件,務必充分蒐集事證、掌握構成要件,以保障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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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於今日(100年7月11日)下午召開「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研討會」,主席特別促請檢察官在偵辦是類案件時,務必注意掌握犯罪構成要件,蒐集充分之事證,審慎認定始提起公訴,以提升定罪率,保障人民權利。會中並做成多項決議,以利落實新法執行及加強法律宣導。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於100年6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咨請 總統於100年6月29日公布。該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構成要件須收送雙方有行受賄之主觀犯意,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並且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為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即仍應有對價關係存在。且為免修法後因行賄者已觸法而不願出面檢舉,反致偵辦困難,同時修正同條例第5項,使犯本罪者,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自新機會。
法務部為落實執行新法及加強法律宣導,特別於今日下午召開「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研討會」,由檢察司蔡司長瑞宗主持,召集各級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代表出席,透過意見交流、廣泛討論,期使檢察官深切體會立法精神,以利於偵辦是類案件時,充分掌握犯罪構成要件,並能妥適運用減免其刑規定,以鼓勵被告自首或自白。此外,法務部所屬各單位均將積極展開各項法律宣導活動,讓社會各界及民眾均了解上開犯罪構成要件及減免其刑之規定,避免誤蹈法網,也鼓勵已觸法者勇於出面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以確實達成建立全民合法適正洽辦公務之認知,端正社會風氣,提升行政效能,裨建構廉能政府之修法目的。
經過研討會之意見交流及熱烈討論,主席裁示及決議如下:
一、新增訂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構成要件嚴謹,請檢察官在偵辦是類案件時,務必注意掌握犯罪構成要件,蒐集充分之事證,審慎認定始提起公訴,以提升定罪率,保障人民權利。
二、本次修法為免行賄者已經觸法而不願出面檢舉,爰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同時修正「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不慎觸法者,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自新機會,請檢察官偵辦是類案件時妥適運用此規定以鼓勵自首或自白。
三、請各級法院檢察署均應利用轄區內各項法律宣導資源,將本次立法精神、犯罪構成要件及相關減免其刑規定廣為宣傳,讓社會各界及民眾了解新法規定,避免誤罹刑章,也鼓勵已觸法者勇於出面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
四、各行政機關之政風單位,均應就本次立法精神、犯罪構成要件及相關減免其刑規定,確實向機關同仁說明,廣為宣導,並使機關同仁亦能在適當之時、地向民眾宣導新法內容。
五、請本部保護司於所規劃各項法律宣導活動,均同時將本次立法精神、犯罪構成要件及相關減免其刑規定廣為宣傳,以鼓勵自首或自白。
六、本部製作「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宣導海報,電子檔已放置在部內網站「電子公布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宣導」項下,請各機關及社會各界均可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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