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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100年6月30日中國時報刊載「性侵犯強制就醫治療 法務部應照辦」乙文,法務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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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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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8年3月30日刑法增訂第91條之1,實施刑前強制治療制度,立法院並附帶決議:「…為配合刑法第91條之1鑑定及強制治療之規定,行政院衛生署應即規劃培植鑑定及治療性侵害加害人之專業人員,並與司法院及法務部會商指定合格之鑑定及治療機構」,收容處所並非限定醫院,本部為避免受處分人無處收容,爰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指定具有治療性侵害犯罪受刑人經驗之台北、台中、高雄等監獄,設置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專區,並聘請醫療人員入監施予強制治療,係基於現實考量及顧全社會安全,絕非便宜行事。
二、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條之1修正施行,將刑前強制治療改為刑後強制治療,本部為能落實執法,避免刑前強制治療於矯正機關劃分專區執行而衍生專業不足等疑慮,爰自當年起陸續與多家公立醫院接洽,並多次協調衛生署協助,惟皆無成果。97年底至98年間,本部另與國軍臺中總醫院洽談設置強制治療處所事宜,引發民意反對抗爭,經本部召開記者會溝通及說明,仍無法取得民意支持與諒解。鑑於委託公立醫院設置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有其困難,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本部爰改弦易轍,思考自行籌建之可行性,並於99年研擬刑後強制治療處所籌建計畫陳報行政院,至行政院99年12月核定該計畫期間,本部仍持續積極與衛生署協調、聯繫,希能於公立醫療機構設置強制治療專區。
三、本部刻正積極推動刑後強制治療處所籌建事宜,將提前於101年底完成處所之主體工程。另對於現已經法院裁定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已指定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收容,並委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辦理受處分人之身心治療。
四、為落實執行性罪犯強制治療及保障社會安全,本部除積極籌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外,亦將賡續洽請衛生署協助指定醫療機構設置強制治療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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