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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最高法院所指「強制治療應在醫院」法務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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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最高法院所指「強制治療應在醫院」乙文,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刑法第91條之1於88年3月30日增訂刑前強制治療制度,並附帶決議:「…為配合刑法第91條之1鑑定及強制治療之規定,行政院衛生署應即規劃培植鑑定及治療性侵害加害人之專業人員,並與司法院及法務部會商指定合格之鑑定及治療機構」,而依修正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立醫院,但行政院衛生署一直無法適時指定適當治療機構,法務部為解決執行上之急迫需要,避免受處分人無處執行而返回社會造成危害,爰陸續指定具有治療性侵害犯罪受刑人經驗之台北、台中、高雄、桃園女子、高雄女子等監獄及明陽中學,設置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專區,暫援為受刑人強制治療計畫予以治療。 二、法務部實係考量現實狀況及社會安全,方指定具有治療性侵害犯罪受刑人經驗之矯正機關收容辦理,並延聘專業醫療人員入監施予身心治療,絕非不依法設置醫療醫院。 三、法務部將積極洽請衛生署儘速依前揭決議指定醫療機構收容現有強制治療受處分人,避免受處分人無處收容造成社會安全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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