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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監察院糾正本部未善盡監督所屬檢察機關落實刑事訴訟第58條規定辦理之責,致法院對檢察官送達收受時點之認定,侵害人民訴訟權益乙案生爭議,法務部將檢討改進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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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監察院糾正本部未妥善監督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 58 條規定,致檢察官未能依法收受判決,而使某法官所涉貪瀆案件判決無罪確定一案,法務部除已檢討改進外,並已多次要求檢察官應確實依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4 點「檢察官應於裁判正本送至其辦公處所後,即時收受送達,不得無故擱置,致延誤裁判確定之時間」等相關規定妥速收受判決,且確實詳閱判決有無違法及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避免發生爭議。 另有關檢察官收受判決之時點認定問題,本部已以 98 年 6 月 2 日法檢字第0980802179 號函要求檢察官應即時收受判決,即以「檢察官客觀上可收受判決書送達時起算上訴期間」,而非以「檢察官於送達證書上蓋章日期」為送達日期,故就檢察官收受判決時點,目前實務上已無疑義,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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