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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監察院就本部對於毒品勒戒及矯正戒治監督與輔導不足乙案提出糾正,法務部將檢討改進,以有效遏止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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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察院就我國毒品緝獲量逐年升高、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再犯率逐漸提高、犯罪年齡呈青壯年化,足見毒品觀察勒戒及戒治成效不佳,未能有效發揮遏阻毒癮犯罪目的乙情,本部除檢討改進外,並已參考現今世界各先進國家之毒品處遇政策,對於毒品施用者之定位由「犯人」轉為「病犯」,以減少司法、矯正及觀護資源之耗費,且將毒品施用者導向正確之醫療救治、身心復健與社會復歸管道,希冀從「斷根溯源」與「減少再犯」兩方面雙管齊下來減少供給、降低需求,同時控制毒品新生人口,並遏止舊有毒品人口回流。
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業已於99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目前本部正據此逐步規劃於現今北、中、南、東四處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除符合勒戒及矯正戒治業務之專業需求外,尚可節省移監之人力、經費及作業時間、純化看守所業務屬性、紓解收容擁擠壓力,期望以「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強化觀察勒戒功能,堅定受觀察勒戒人戒毒決心,使觀察勒戒及戒治處遇銜接配合,更發揮觀察勒戒處所功效,以降低毒品犯之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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