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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14日媒體所指「白玫瑰法案不過 無法揭開102專區神秘面紗」一事,容有誤會,法務部特予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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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係依據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第91條之1之規定。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因此,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並非毫無法律依據,「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非102專區)之設置,更非「巧立名目提列預算」,更非「違章建築」。媒體及部分婦女團體所述容有誤會。 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將刑前強制治療之制度,修改為刑後強制治療,並建置一介乎獄中強制診療與社區身心治療之強制治療機制,性質上屬於拘束自由之保安處分。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因此,法務部即積極找尋適合公立醫院執行強制治療,惟經考量醫院之專業性、配合意願、建置成本及戒護管理需求,符合條件之醫院有限,因此在兼顧民意(蓋在監獄)與受處分人人權(已執行徒刑完畢,不宜再監禁於監獄)之考量下,本部遂擬具「臺灣臺中監獄(現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籌建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計畫」,於99年11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90903663號函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99年12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099073451號函核復同意本案。全案刻正由本部矯正署依前揭行政院函示積極辦理中,預定於102年完成並啟用,現階段則由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先行接辦,再俟專區成立後,移入專區內繼續執行。 因此,現行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並非無法律依據,「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非102專區)之設置,更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是否通過無關,絕不會淪為「違法專區」,更遑論「沒有法源」或「法務部帶頭違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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