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有關檢察官誤算刑期遭求償乙案,法務部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207
有關檢察官誤算刑期遭求償乙案,本部已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加強督促所屬檢察機關保障受刑人權益,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報載臺灣板橋、宜蘭、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地檢署)蘇奕修(已離職,報誤載為劉景安檢察官)等三位檢察官因誤算刑期,分別被追償新臺幣1萬元到6萬2千元不等之金額乙案,查上述案件分別於民國96至98年間,因檢察官誤填執行指揮書日期、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較短以及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未及時聯繫等原因,致刑期有所誤算,對此,各地檢署考績委員會已對相關失職檢察官、書記官等分別做出記過一次不等之處分,本部認刑期計算攸關受刑人權益,尤應嚴謹辦理,已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本部矯正署分別加強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及矯正機關謹慎計算受刑人刑期,針對受刑人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結果,加強監所與各地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之即時聯繫與通報,以保障受刑人權益,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