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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對自由時報所載「酒駕一事二罰」一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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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酒駕一事二罰之問題,司法院前於100年1月20日召集相關單位共同討論,會議共識如下:「行為人因酒後駕車之行為,而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針對行為人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決、監理機關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確定後再裁罰之;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向公庫或該管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之金額,得扣抵裁處罰鍰之數額。」 另為解決前揭問題,本部已擬具行政罰法第26條之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中。該條修正草案之重點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若就觸犯刑事法律部分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向公庫或該管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之金額,得扣抵裁處罰鍰之數額。」未來若完成立法,將可澈底解決前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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