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法務部請求陸方儘速遣返在菲涉犯電話詐騙之14名國人之處理情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130
針對2月2日遭菲律賓移交予大陸地區之我方14名國人在菲涉犯電話詐騙遣返一事,法務部自2月2日事件發生以來,除於8日下午以協議聯絡人名義正式以公函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協議管道發函予陸方,要求陸方儘速遣返該14名我方人民並移交相關犯罪卷證,並且在遣返前,先行告知其等犯罪情節及保障司法程序之基本權益、安排我方人員或其等家屬前往探視。8日晚間,法務部再發函予陸方,明確表達在卷證移交情況下,我方將嚴加查辦本案之決心,並將督促檢察官依現行刑法規定,採一罪一罰方式從重求刑,對於本案不法所得如有留存國內部分,法務部並將提供陸方被害人民事求償程序之協助。
自2月2日迄今,法務部與陸方不同之聯繫管道進行超過10次之電話聯絡,陸方表示對於我方提出之請求均已收到,亦能感受到我方在共同打擊犯罪之努力,陸方將秉持善意及誠意與我方溝通協調,妥適解決本案。惟本案橫跨大陸地區21省市,被害人數眾多,金額鉅大,尚需調查是否有共犯,是在案情調查部分尚需時間,請我方對此亦能理解。另陸方亦針對我方法院對電話詐騙量刑過輕情形提出質疑。法務部對此回應表示,請陸方將我方涉案之14名嫌犯部分,與陸方在大陸地區查獲之178名嫌犯切割處理,並在該14名我方人民涉案部分調查取證告一段落後儘速遣返我方。另我方法院對詐欺罪之量刑並非如外界所認為之輕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53號判決,對於該案主嫌即重判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0年。此外,統計自98年1月1日以來,由兩岸共同破獲或涉及兩岸以外之第三國(地)之電話詐騙案共計19案,均未有不起訴之情形;在已判決之12件中,判處超過詐欺罪法定刑上限有期徒刑5年以上者有3件,均以一罪一罰論處,其中最重者達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6年,堪認我方並未有縱放或輕判之情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