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法務部預定於100年2月25日上午假文化大學舉辦財產來源不明罪修正公聽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208
法務部為研議財產來源不明罪之修正,預定於100年2月25日上午,假文化大學(臺北市延平南路127號)舉辦公聽會,以廣泛蒐集各界意見,期能呼應民意,提出完備之修法方案。
法務部為加強政府廉政建設,先前已推動修法,經立法院通過、於98年4月22日公布施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條文詳附錄),惟新法施行以來,社會各界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處罰範圍(犯罪主體及客體)、處罰方式(刑責或行政罰)、有無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人權保障等議題,仍有部分不同意見。法務部為廣泛聽取各界對於此項法制改革之意見,爰訂於上開時間、地點舉辦公聽會,除邀請專家學者與會,並廣為邀請各政府機關、民間團體代表派員參與,亦歡迎關心本議題之民眾自由參加,相關資訊請洽承辦單位(02-23146871轉2312徐先生),未克出席而有建言提供者可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j.gov.tw/)「意見信箱」區留言。法務部將整合各界意見,以呼應民意,提出完備之修法方案。
附錄: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
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