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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建議有關江國慶疑遭冤判死刑處決乙案,宜循再審程序較符合法律救濟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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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江國慶疑遭冤判死刑處決案,有人建議最快程序為以特赦方式平反冤獄,再依冤獄賠償法請求賠償乙事,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江國慶疑遭冤判死刑處決案,有人建議最快程序為以特赦方式平反冤獄,另依冤獄賠償法請求賠償乙事,經總統指示行政院交法務部研議特赦等相關法律規定。 二、本部研議結果認:按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赦免法第3條定有明文。是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如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惟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款規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揆諸前揭冤獄賠償法規定,縱使特赦江國慶,因特赦並非係冤獄賠償法所規定之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確定,是以特赦方式尚難符合冤獄賠償法之規定得請求國家賠償。 三、本部建議有關江國慶疑遭冤判死刑處決乙案,宜循再審程序較符合法律救濟程序規定。另國防部對外表示,最快六個月訴訟救濟程序可完成,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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